來源:中汽研 發(fā)布時間:2022-09-13 16:14
汽車產業(yè)是新一輪科技革命的先導性產業(yè),智能網聯汽車蓬勃發(fā)展,汽車技術與以無線通信技術等為代表的跨行業(yè)技術呈現融合發(fā)展態(tài)勢,汽車產品上所遵循的技術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技術日趨增多,由于不同行業(yè)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許可模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進而衍生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等新問題。
為進一步促進汽車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形成不同產業(yè)間的良性互動和融合發(fā)展,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依托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知識產權分會、IMT-2020(5G)推進組和汽車標準必要專利工作組,組織行業(yè)專家進行起草、研究與論證,在各自工作組內分別進行了意見征集,形成“汽車行業(y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引”,作為行業(yè)參考。
一、定義“標準必要專利(SEP)”指實施某項技術標準過程中所必須使用的專利。
“汽車產品”指代汽車上的零部件或者整車。
“汽車行業(yè)標準必要專利”是指汽車產品遵循的技術標準中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
“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為國際范圍內標準化組織公認的許可原則,又稱為FRAND原則。
二、汽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核心原則1.利益平衡原則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應遵循利益平衡原則,既要保證專利權人的創(chuàng)新投入可以獲得合理的回報,又要使得許可費維持在合理范圍內,從而保證技術標準能夠廣泛普及和應用,以促進汽車產業(y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此外還應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
2.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主要指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遵循FRAND原則的前提下,有權就其研發(fā)投入和技術創(chuàng)新獲得回報,但專利權人的許可回報應維持在合理范圍內。
“無歧視”原則指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對處于實質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實施者,應以實質相同或相似的條件進行許可,不得無故拒絕許可或附加不合理的許可條件;若許可條件或條款存在顯著差異應做出合理解釋,避免使實質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實施者處于競爭不利的地位。
在標準化組織作出承諾的標準必要專利,若后續(xù)發(fā)生承繼、轉讓等專利權權屬變更,原專利權人應與其承繼人或受讓人通過適當形式,讓所有后續(xù)承繼人或受讓人仍然受到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下的約束。
3.產業(yè)鏈任一環(huán)節(jié)均有資格獲得許可原則根據在標準化組織做出的FRAND承諾或者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任何善意的專利實施者都有獲得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權利,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有義務向有意取得許可的實施者授予許可,無論其處于產業(yè)鏈的何種層級。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應向同一產業(yè)鏈中處于不同層級的制造商重復收取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
4.協商處理行業(yè)差異原則汽車產業(yè)鏈體系復雜,整車上所有零部件數量數以萬計,在目前成熟的產業(yè)實踐中,汽車行業(yè)通行的商業(yè)慣例是產業(yè)鏈縱向許可模式,即汽車企業(yè)通常會以合同約定的方式由上一級供應商來解決其供貨零部件產品的知識產權許可問題,且整車企業(yè)通常會通過供應商來解決整車上各類零部件產品的知識產權問題。
當面向汽車產品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模式與汽車行業(yè)現行的許可模式和商業(yè)慣例存在差異或分歧時,宜充分尊重和考慮雙方行業(yè)的行業(yè)特點和商業(yè)慣例,以積極和善意的方式進行談判協商,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許可模式。
三、合理許可費的計算原則1.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基數針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基數,應以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對汽車產品中起到實際貢獻的產品單元作為許可費計算基數,同時應避免將與標準必要專利技術無關的其他產品單元納入許可費計算基數。
無論是汽車產品中的零部件還是整車作為許可費計算基數,都應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對于該汽車產品的實際價值度貢獻;此外,無論許可層級如何,對于同一汽車產品計算得到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應該大致相同,不應由于許可層級的不同而導致許可費產生顯著差異。
2.許可費考慮因素合理的許可費應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對于汽車產品的實際價值度貢獻、行業(yè)累積許可費率、專利權人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數量、專利地域分布等因素,許可費率不應因專利被納入標準而額外獲益。
標準必要專利對汽車產品的價值度貢獻需要考慮汽車產品的價值是由技術、市場、生產、品牌、售后等多個環(huán)節(jié)共同構成的,特別是品牌在汽車產品價值中的貢獻;此外還應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對汽車產品的銷售和利潤的貢獻。
專利權具有地域屬性,合理的許可費還可以考慮實施者的生產和銷售區(qū)域、專利權人的專利地域分布以及不同地域的經濟水平差異等因素,可以對不同地域適用不同的許可費率。
3.累積許可費率限制原則為了保證許可雙方的利益平衡,針對汽車產品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之和應具有合理的上限,該上限值可以為被許可產品所在行業(yè)合理利潤的一定比例。
同一技術標準下的標準必要專利在不同行業(yè)應用時的累積許可費率可以有所不同。
4.合理選擇許可費計算方法計算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時,可采用“自上而下”法、可比許可協議法等。
采用“自上而下”法可以避免專利許可費堆疊問題,該方法首先需確定特定標準中所有標準必要專利的累積許可費率的上限,然后通過計算不同專利權人的實際標準必要專利占比,進而計算得出不同專利權人的合理許可費比例。
采用可比許可協議法時,可以綜合考慮許可交易的主體、許可產品、許可地域、許可標的之間的關聯性、許可包含的交易對象及許可雙方的談判過程等因素。
無論采用“自上而下”法還是可比許可協議法,都應考慮專利權人的實際標準必要專利占比、標準必要專利的地域分布,同時可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對于標準的實際貢獻及提案情況。
四、解釋權與聲明本指引由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知識產權分會、IMT-2020(5G)推進組和汽車標準必要專利工作組負責解釋。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本指引中的條款如與國內現行法律法規(guī)存在不一致之處,以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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